(华茅荟私享盛宴在海口隆重举行)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刘员,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酿酒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白酒评委李红博士,海南省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监事长胡锦文,海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EDP中心常务副主任邢瑞英,天津华夏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武,华昱酒业集团总经理陈相良,华茅酒运营总经理李厚谷和华茅酒经销商、核心消费者10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站在白酒发展宏观层面,刘员在致辞中表示白酒正面临着“新秩序重塑期、新格局形成期、新消费升级期”三期叠加的行业发展新形势,市场消费需求将会更加向优势产区、头部企业和优秀品牌集中、倾斜。华茅酒作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拥有品牌优势和品质优势,将会持续分享行业发展的结构性红利。
刘员认为,华茅酒回归4年来,打造孝善华茅、非遗华茅、慈善华茅的品牌文化建设,是不断扩大品类需求和创造行业价值的有益探索,对酒业供给侧、需求侧的改革和提升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天津华夏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武致辞)张武表示,2023年,伴随着中国经济与酒水消费不断恢复向好,华茅将牢牢把握时代机遇,严格遵照茅台集团及茅台酱香酒公司的各项规划和指示要求,聚焦品牌打造,完善营销体系,持续深耕市场。“我们将不断加强专卖店品牌建设,持续壮大优化经销商团队,提升对经销商的支持力度,每个经销商至少支持1场品鉴酒会,由公司承担费用,并大力开展茅台游、巴马游,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亲身体验华茅的文化之美、匠艺之美和品质之美。”
对于华茅酒经销商而言,江文利认为华茅酒具有品牌优势、品质优势和性价比优势。选择华茅酒,不仅可以丰富产品线,让客户有更多元的选择,未来还有机会可以在更多的领域拓展深入合作。
华茅荟私享盛宴作为华茅酒重要的品牌IP,一直以来坚持文化赋能,品牌引领。此次,邢瑞英声情并茂地将《探源•华茅》文字中所蕴含的情感传递给现场观众,为观众打造了一场视觉与听觉上的双重盛宴,带动了现场气氛。
(华茅荟私享盛宴现场)现场,李红以《茅台酱香酒的酿造与品评》为话题,为嘉宾和华茅酒核心消费者带来一场专业知识。
李红认为,从结果来看,好酱酒具有“微黄透明,酱香突出、幽雅细腻,酒体醇厚、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的26字评语。在品评酱酒上,李红提出了“用四诊,建三观,成六脉神鉴”的观点。“四诊”即指用望、闻、嗅和尝四个基本动作对酒进行品测。“三观”指通过眼、鼻、舌三种感觉器官对酒体进行望、闻、嗅、尝,得到对酒“色、香、味”三方面的感觉和印象。“六脉神鉴”指品酒的结论,这能反映品酒能力的高低,因此,也叫作品评能力“六层金字塔”,一脉鉴风格、二脉鉴酒度、三脉鉴级别、四脉鉴详评、五脉鉴复现、六脉鉴设鉴。
自成立以来,华茅荟便以高质量、高品位、高价值的活动和增值权益,吸引了大批商界领袖、时代精英、高净值人群入会,目前会员已达5万余人。本次华茅荟私享盛宴,邀请海南省各地市华茅荟会长共同参与海南华茅荟成立。华茅酒还现场任命了2023年度海南华茅荟会长,以共同见证海南华茅荟又一荣耀时刻。与此同时,华茅酒还聘任了多位全国华茅荟顾问。
品牌回归4年,华茅酒以“稳”应变、以“进”固稳,持续推进孝善华茅、非遗华茅、慈善华茅“三位一体”的品牌文化建设,扎实构建与经销商“创业、致富、事业、生命”四个共同体,推出一系列“扶商”政策全面赋能经销商,加大经销商扶持力度,助力经销商可持续发展,走好“美时代美生活”高质量发展的赶考之路。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