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乘警出乘前整理警容。 福州铁路公安处供图
张邵军和刘子璞是福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执勤警务队的一对铁路警察师徒,虽然刚搭档不久,但是默契感十足。
自1980年从警开始,张邵军先后在福州铁路公安处押运队、巡警队、车站派出所、乘警支队工作过,获得过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个人嘉奖等诸多荣誉,是警队里的好榜样,更是年轻民警的“好导师”。刘子璞则是2022年新入警的“00后”。在张邵军的带领下,他认真学习列车值乘经验、列车规范执法等各种警务技能。面对从警生涯的第一个春运,他充满着好奇与期待。
领取完出乘装备,做完岗前体检和酒精测试,这对师徒便动身前往福州火车站。
作为福州火车站返乡客流最大的农民工专列,春运期间,K1268列车基本都是满负荷运转。检票口一开放,乘客们就鱼贯而入。为了确保列车安全,在车站检票旅客进站上车前,张邵军就带着刘子璞对列车进行了一遍全方位的检查,确保列车在运行途中的安全。
10时45分,列车缓缓驶离福州站,张邵军招呼着列车长和检车长碰头后,师徒俩开始去巡视车厢。当两人巡逻到16号车厢时,一位老年旅客拉住张邵军,向他们求助。
图为乘警在达州站维护旅客上下车秩序。 福州铁路公安处供图“老人家,你有什么事需要解决的?”张邵军停下脚步,仔细询问缘由。原来老人姓徐,今年已经75岁了,前阵子刚因病动了手术,因四川老家亲人出了事故,他便急着从福州赶回去照顾。匆忙之下,他没有买到卧铺票,只能坐硬座车厢。时间一长,身子就开始吃不消了,希望能补一张卧铺票。面对老人的需求,张邵军立即找到了列车长,帮助老人补好了卧铺票,又帮助他在新车厢安顿好。
春运旅客增多,列车停站也比较多,旅客上下频繁,极易造成旅客丢失贵重物品事件,需要不停巡视。每到一站,师徒俩都会奔波在车门口,不停地去提示疏导拥挤的旅客。
列车途中临时停靠时,旅客陆某和何某因摆放行李发生了争吵,还相互推搡,引起了同车厢周边旅客的围观。张邵军接到车上工作人员报警后,立即带着徒弟前往处置。经过张邵军耐心调解,讲事实摆道理,最终矛盾平息,车厢秩序恢复正常。张邵军借此向徒弟传授了不少调解“真经”。
凌晨0时47分,列车驶离宜昌东站。“夜间是旅客最容易犯困的时候,也是贵重物品最容易丢失的时候。我们要在重点时段和区段加大对车厢的巡视力度和频率,提醒旅客看护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张邵军一边巡视着车厢,一边小心叮嘱着徒弟。
凌晨1时30分,忙了一整天的师徒二人终于好好坐下来,交流总结发车以来的工作情况。新老乘警的“接力棒”完成了交接。
经过26个小时的长途旅行,列车终到重庆北火车站,师徒俩对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完毕后,又马上准备做好重庆北返回福州的K1270次列车值乘工作。
刘子璞告诉记者,第一个春运意义非凡,让他终生难忘。“师父虽然要退休了,但他把从警40多年的经验都传授给了我,未来我也会踏踏实实站好每一班岗。”刘子璞如是说。(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