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连打多“虎”!开年反腐不寻常******
中新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 阚枫)2023年的开年“打虎”,比以往来得更猛烈一些。
6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接连发布三条官员被查信息,分别是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以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
三人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三人均为中管干部,其中汲斌昌、王雪峰为副省级干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在任上落马的他,曾参加电视问政节目
上述三人中,山东省青岛市政协主席汲斌昌是在任上被查。
汲斌昌1963年11月出生,山东昌邑人。公开信息显示,汲斌昌在经济领域工作多年,他1986年从四川大学国民经济管理系毕业后,进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0年任副主任。
此后,他曾任山东省国资委副主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董事长,山东省经信委主任,山东省工信厅厅长等职。2020年6月,汲斌昌出任山东省副省长,去年4月,他当选青岛市政协主席。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时任山东省工信厅厅长的汲斌昌曾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问政山东》节目,面对相关工业园区搬迁拖延问题,汲斌昌当场承诺:搬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我辞职。
《问政山东》节目截图今次被查之前,近日,汲斌昌还有密集的公开活动。今年元旦当天,在青岛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闭幕会上,作为政协主席的汲斌昌在讲话中称,要在强基固本建队伍上更过硬,坚持一流标准、锤炼一流作风、干出一流业绩,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退休多年后,他们还是落马了
上述三名同日官宣被查的中管干部中,两名退休的“老虎”也颇受关注,曾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的何泽华已经卸任9年,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王雪峰已经卸任5年。
从公开信息来看,何泽华曾在烟草系统任职20多年,曾任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局长,后任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2003年7月,何泽华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直到2014年3月卸任。
10年前,2012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任上的何泽华曾在全国地市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党性修养、理想信念、作风建设专题培训班上为学员作专题辅导。他提到,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常存感恩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敬畏之心,解决好用权、用钱、用人等问题,要处理好做人、做事、做官的关系,正正派派做人,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官。
另一位被查的“老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雪峰,其任职履历一直都在河北,他曾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唐山市委书记等职,这期间,从2001年到2010年,王雪峰有10年纪检系统的任职经历,先后任河北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等。
2010年8月,王雪峰调任唐山市委书记,次年1月,他卸任监察厅厅长一职,当时,接替王雪峰担任此职的是原省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马玉蝉。
2021年7月,河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已经退休两年多的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马玉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强烈的警示震慑信号
再过几天,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召开,下一阶段的反腐会有哪些新动向,备受瞩目。
新年开启的第6天,官方接连公布三名中管干部被查的消息,此外,当天,最高检发布消息,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受贿5.4亿余元的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一审被判死缓,法院明确,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图片来源:泰安中院微信公众号新年伊始,官员被查、被诉、获刑的消息高密度发布,无疑释放出了强烈的警示震慑信号。
就在舆论热议“接连打虎”之际,6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还发布消息,四集电视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将于7日至10日播出。据介绍,专题片共选取12个案例,采访纪检监察干部、有关审查调查对象及涉案人员、干部群众100多人,生动讲述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故事。
6日傍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题为《开年连打三虎 反腐一刻不停》的评论文章。文章称,当前打下一只只“老虎”、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干部,印证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党也以实际行动说明,“两个永远在路上”决不是一句空话。谁也不要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反腐败高压态势始终如一,严的基调毫不动摇。(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