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以人才赋能边疆高质量发展******
作者:柴真(石河子大学党委书记)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的高度,对教育、科技、人才事业进行一体化部署。科技创新离不开人才支撑,高校作为培养和集聚人才的主阵地,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切实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地处西部边陲的石河子大学自诞生之日起,就致力于为屯垦事业培养汇聚大批英才。73年砥砺奋进,学校初心不改,努力建设具有兵团特色的人才高地,为边疆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精心育才,谋长远之计
人才是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关口前移,源头施策,就必须持续加强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石河子大学始终把人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培养造就了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和一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高素质人才。近年来,学校新增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27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新增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2个,60%以上的毕业生留在新疆和兵团建功立业,真正为边疆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人才、留住了人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石河子大学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精准提拔一批、全力帮扶一批、重点奖励一批、全面培养一批、柔性引进一批”工程,通过对口支援计划、部省合建计划、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计划、青年创新拔尖人才计划、“攀登计划”等政策,持续加大高层次人才和新进人才的自培力度,实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全面优化。同时,学校将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用兵团高校的红色底蕴启智润心、培根铸魂,以兵团精神育人导向深化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以学科动态调整对接国家、兵团战略发展和区域人才需求,为培养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紧缺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以及民生急需的专业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多方引智,汇发展合力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才能加快建设更具竞争力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多年来,石河子大学坚持用好用足西部和兵团人才政策,完善学校配套措施,国内外引智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五年来,学校新增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双聘院士1人、院士工作站在站院士3人,引进国内绿洲学者107名、国外绿洲学者2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人数增加6%。其中,“面向绿洲生态的农业化学品工程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入选“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简称“111”计划),实现了学校在国际人才引进方面的重大突破。
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石河子大学将继续在汇聚人才上发力。通过“绿洲学者”“聚贤工程”等项目,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流入的制度保障。充分发挥事业的拴心留人作用,着力加强内涵建设,将高端人才引进与事业平台搭建有机结合,以一流学科为引领,以“高峰、高原、高地和培育学科”四级学科生态体系为基础,以博士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文科基地建设为抓手,全力为一流人才提供一流创新平台,实现人才发展与平台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提升。持续深化改革,推进落实放管服,健全评聘考贯通的考核评价机制,扎实做好评价考核激励后半篇文章,营造更加多元、更加开放,也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成长环境。
人尽其才,显时代担当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策源地,如何更好地面向国家战略需求、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是必须回答好的时代命题。石河子大学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和智力优势,引导师生把论文写在边疆大地上,努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石大智慧和力量。
2022年,石河子大学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合同总经费比去年增加30%,创历史新高。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学校以科技特派员专家团队服务项目为抓手,发挥科技服务社会功能,赴基层连队、村庄重点围绕特色林果、设施农业、医疗综合服务等方面开展科技服务,共培训基层职工、农民9000余人次,服务带动农户5600余户,共带动受援对象增收近300万元,有效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助力区域产业大发展。
党的二十大为学校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指明了方向。学校将着眼科研创新长效机制的建立,加强有组织科研,积极参与“揭榜挂帅”项目,主动承担国家、兵团重大科研项目,努力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培育更多科技领军人才和科研创新团队,产出更多具有标志性的重大科研成果。立足兵团产业特色,学校将在荒漠生态、盐碱治理与农业提质增效、健康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应用技术推广与示范;瞄准区域长远发展需求,学校将继续推进兵团能源发展研究院建设,配套设置相关专业,在人才培养和科研转化上双管齐下。以科研团队为基础,以学校合作企业、“访惠聚”工作队和定点帮扶单位为基点,学校将持续组织专家教授深入基层团场和地方县(市)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和咨询服务,深化“专家+工作队+职工”“技术+产业”的科技合作模式,为兵团经济增长、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踏上波澜壮阔的新征程,石河子大学将深深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宏伟目标,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继续扎根兵团,赓续红色血脉,以更有激励性的人才培育机制、更有吸引力的人才引进政策、更有竞争力的人才发展平台,书写好不负党之所期、国之所系、民之所愿的“人才戍边”新篇章。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9日 05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