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四川:对各种大呼隆的论坛等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中新网成都1月11日电 (记者 王鹏)四川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11日上午在成都开幕,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黄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四川要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报告指出,要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坚持行胜于言,讲真话、讲实话、讲短话、讲对群众有用的话,不看唱功看做功。坚持务实功、办实事、求实效,每年盯住和干成几件像样的大事,不搞那些看起来热闹、实际没有效果的表面文章,对各种大呼隆的论坛等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坚持调研先行,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少看花瓶和盆景,多看后院和角落”。持续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现象,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蔚然成风。
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方面,报告提出,要善于抢抓机遇,担当中央赋予四川重任,干成塑造格局、奠基长远的大事。善于转化优势,把国家重大战略与本地情况更好地结合起来,找到符合地方特色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善于守正创新,克服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用改革的办法、开放的手段破解难题,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善于统筹兼顾,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实践标准,不断提高在复杂环境、多重约束下解决现实问题能力。建立全省经济发展责任体系,倒逼高质量发展。
报告指出,要坚持人民至上、依靠人民。真心实意为人民而干,真正办好老百姓急难愁盼的事,未来五年的民生大事要办得更实更具体。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三公”经费,严管“跑冒滴漏”,压减一般性支出,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标尺,回应人民关切,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齐心协力推动四川各项事业发展。(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